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4002号原告崔淑敏。委托代理人刘昌亮被告王梦军、王静。本院受理原告崔淑敏诉被告王梦军、王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淑敏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梦军、王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淑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淑敏撤回对被告王梦军、王静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德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温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