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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4002号

崔淑敏与王梦军、王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淑敏,王梦军、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4002号原告崔淑敏。委托代理人刘昌亮被告王梦军、王静。本院受理原告崔淑敏诉被告王梦军、王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淑敏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梦军、王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淑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淑敏撤回对被告王梦军、王静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德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温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