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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8237号

大连承德商贸有限公司与殷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大连承德商贸有限公司,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8237号原告(被告)大连承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庆东、倪荣伟,均系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殷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冬妮、佟金香,均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原告(被告)大连承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殷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本院受理殷某诉大连德承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15)甘民初字第8232号。2015年11月4日,本院受理大连德承商贸有限公司诉殷某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15)甘民初字第8236号。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故本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故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小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