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3号申请人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政华,董事长。被申请人如东县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如东县洋口化工聚集区洋口三路。法定代表人张婷。关于申请人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如东县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如东县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如东县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俞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卜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