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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10号

杨鸣诉黄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鸣,黄金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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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0号原告杨鸣,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黄金安,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鸣与被告黄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鸣以与被告黄金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鸣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易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