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0号原告杨鸣,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黄金安,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鸣与被告黄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鸣以与被告黄金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鸣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易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