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博富路2号。法定代表人牛国琛,总经理。被告安徽省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省建设厅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周阳。被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周铁镇周前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被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红阳苑1号202室,负责人陈南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92元,减半收取6446元,由原告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俊 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郭?琴
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