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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初字第1127号

谭千珍与华迪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谭千珍,华迪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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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1127号

原告:谭千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鹏善,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迪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天中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白福阳、张炘,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千珍与被告华迪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郑 国 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捷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