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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刑财字第229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麻金成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麻金成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刑财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99467。法定代表人魏剑斌。被执行人麻金成,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人麻金成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金东刑初字第003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2月21日将罚金移送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薛来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