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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771号

朱亚辉与项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亚辉,项一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771号

原告:朱亚辉。

委托代理人:牟建军。

委托代理人:冯尚责。

被告:项一民。

原告朱亚辉为与被告项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项一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7日,被告项一民由叶平担保向原告朱亚辉借款2000000元。被告借款后支付至2014年11月27日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后期利息,至今未偿还。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2.50%。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项一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亚辉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080元,由被告项一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68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吴良忠

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

人民陪审员  林文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