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771号
原告:朱亚辉。
委托代理人:牟建军。
委托代理人:冯尚责。
被告:项一民。
原告朱亚辉为与被告项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项一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7日,被告项一民由叶平担保向原告朱亚辉借款2000000元。被告借款后支付至2014年11月27日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后期利息,至今未偿还。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2.50%。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项一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亚辉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080元,由被告项一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68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吴良忠
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
人民陪审员 林文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