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史某,性别:××,××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郝某,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任某,又名任利萍,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系被告郝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郝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月萍
审 判 员 任建恩
人民陪审员 张启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