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孝民初字第2165号

史某与郝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某,郝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史某,性别:××,××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郝某,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任某,又名任利萍,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系被告郝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郝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月萍

审 判 员  任建恩

人民陪审员  张启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