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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3428号

任江林与曾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江林,曾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428号原告任江林,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曾文军,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任江林与被告曾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诉讼中,原告任江林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任江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江林撤回诉讼。别为难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任江林承担。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李文平

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向彦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