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428号原告任江林,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曾文军,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任江林与被告曾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诉讼中,原告任江林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任江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江林撤回诉讼。别为难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任江林承担。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李文平
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向彦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