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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477号

张本海诉黄祖明、张亮、大连黄海宏缘池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本海,黄祖明,张亮,大连黄海宏缘池水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张本海。委托代理人王效发、张文豪,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祖明。被告张亮。被告大连黄海宏缘池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四块石海带湾屯。法定代表人黄祖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本海与被告黄祖明、张亮、大连黄海宏缘池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本海诉称,2014年8月25日,被告黄祖明、张亮共同向原告张本海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有黄祖明,男,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B园38-1号,在张本海处借款壹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为借款金额的3%。借款人:黄祖明;担保人:张亮;中间人:李秀梅。还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8日”。同日,被告大连黄海宏缘池水产有限公司与原告张本海签署了经公正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向原告张本海提供让与担保,约定以110万元的价格将面积为266.67公顷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张本海。并且被告黄海宏缘池公司出具经公证的《海域买卖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张本海全权代表被告黄海宏缘池公司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11月6日,黄祖明向张本海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黄祖明保证于2014年11月12日前还张本海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保证人:黄祖明。”但期限届满后,黄祖明仍未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

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黄祖明、被告大连黄海宏缘池水产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张本海借款本金人民币114万元及利息人民币3.42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17.42万元);(二)被告张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三)被告大连黄海宏缘池水产有限公司承担让与担保义务,继续配合原告张本海办理海域使用权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张本海起诉被告黄祖明、张亮、大连黄海宏缘池水产有限公司时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为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B园38-1号、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湾镇裴屯村、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四块石海带湾屯,但本院根据上述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本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430元,退还给原告张本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姜 福

审判员 胡 銮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文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