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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异字第00022号

赵培洪、孙琴与邵正海、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培洪,孙琴,邵正海,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异字第00022号异议人(案外人):赵培洪,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孙玲玲,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孙琴,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邵正海,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组织机构代码17690089-5。

法定代表人:吴世平,经理。本院在执行孙琴与邵正海、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培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培洪称: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孙琴与邵正海、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误将案外人的财产(挂靠在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号为皖M557**解放牌货车一辆)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请求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撤销(2015)定执字第00332-1执行裁定书并返还案外人的财产(皖M557**解放牌货车一辆)。

本院查明,皖M557**解放牌货车所有人为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中,实际车主为邵正海。在异议人赵培洪提供的转让协议中,皖M557**解放牌货车的卖方为张在红。

本院认为,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用情况判断。异议人赵培洪虽然提供了一份转让协议,但是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赵培洪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 军

审判员 胡成刚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用情况判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