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11号申请人宋宝文,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宋善文,男,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宋培文,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莱州市。申请人宋巧文,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宋宝文、宋善文、宋培文、宋巧文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宝文、宋善文、宋培文、宋巧文因存款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宋相成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柞村街里分理处的存款【帐号:906032590010100015265)、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村支行的存款【帐号:906032500010102731524)、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贸园区分理处的存款100000元、50000元【帐号分别为:906032510011103119712;906032510011103119676)的本息,均归甲方宋宝文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