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91财保1号申请人梁建利。委托代理人梁龙潭。被申请人张伟。被申请人江苏屹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路175号。法定代表人不详。
申请人梁建利与被申请人张伟、江苏屹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建利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伟、江苏屹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建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伟、江苏屹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姜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