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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3-2号

冯长洋与刘保平、张玉国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长洋,刘保平,张玉国,张爱利,徐光思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3-2号

原告:冯长洋。

被告:刘保平。

被告:张玉国。

被告:张爱利。

被告:徐光思。上列原、被告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长洋诉至本院后,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刘保平、张玉国、张爱利、徐光思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冯长洋已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普通货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冯长洋已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普通货车一辆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冯长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峰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邹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