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0号原告张利,男,43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岳静波,女,38岁,汉族,邮政局职工,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与被告岳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利负担。
审判员 李冬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秀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