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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特4号

刘斌、吴媛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特4号

申请人:刘斌,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吴媛媛,女,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申请人刘斌、吴媛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斌、吴媛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5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斌赔偿吴媛媛: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500元,于2016年1月5日已履行完毕;

二、刘斌、吴媛媛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邢晓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