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565号原告李臻。被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大道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臻与被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大道营业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臻撤回对被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大道营业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李臻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