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初字第1398号

郑某某诉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内乡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398号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俊国。

被告:李某某。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建伟

审判员  黄万和陪审员  孙晓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雷志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