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398号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俊国。
被告:李某某。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建伟
审判员 黄万和陪审员 孙晓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雷志飞 百度搜索“”
郑某某诉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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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398号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俊国。
被告:李某某。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建伟
审判员 黄万和陪审员 孙晓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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