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312号
原告:薛红军,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赵勇刚,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红军诉被告赵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薛红军负担。
审判员 王连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