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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2312号

薛红军与赵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红军,赵勇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312号

原告:薛红军,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赵勇刚,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红军诉被告赵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薛红军负担。

审判员  王连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