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彭川芳,女,1948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城关镇行政路**号。被执行人杨卫,男,1949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彭新镇街道。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罗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川芳赔偿申请执行人1万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杨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卫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罗执字第3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大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冯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