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703行初4号原告钦州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钦州市鸿福小区****号。法定代表人梁金宝,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华彬,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雄宇,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钦州市钦北公安消防大队。地址:钦州市了材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云龙,代理教导员。
原告钦州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钦州市钦北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期间,被告自行撤销被诉的钦北公(消)行罚字第(2015)49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收到撤销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自行撤销了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审查,被告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同意并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钦州市钦北公安消防大队负担(原告已预付)。
审 判 长 揭光业
审 判 员 翟淳高
人民陪审员 莫如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