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民初字第2463号

刘帮姜与应振全、周红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某,应振全,周红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金权。被告应振全。被告周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应振全、周红兵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应若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