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金权。被告应振全。被告周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应振全、周红兵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应若影 来自:
刘帮姜与应振全、周红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金权。被告应振全。被告周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应振全、周红兵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应若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