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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705-1号

任杰与史志波、徐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杰,史志波,徐孟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705-1号原告任杰。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志波。被告徐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查封被告徐孟军在隆尧县××都花园××楼××单元××室房产一处,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孟军在隆尧县森都花园7号楼2单元301室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慧志

人民陪审员  宋运霞

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成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