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705-1号原告任杰。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志波。被告徐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查封被告徐孟军在隆尧县××都花园××楼××单元××室房产一处,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孟军在隆尧县森都花园7号楼2单元301室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慧志
人民陪审员 宋运霞
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成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