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2财保1号申请人刘美英,1971年8月13日出生,女,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申请人李广谋,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申请人刘美英因与被申请人李广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广谋在迎春林业局财务的82072元现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广谋在迎春林业局财务的装潢材料款82072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守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