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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2财保1号

刘美英与李广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刘美英,李广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2财保1号申请人刘美英,1971年8月13日出生,女,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申请人李广谋,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申请人刘美英因与被申请人李广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广谋在迎春林业局财务的82072元现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广谋在迎春林业局财务的装潢材料款82072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守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