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仕敏,女,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林立,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冈秀,女,1964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荣国,男,1987年2月24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朱网祥,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仕敏与被上诉人邹冈秀、尚荣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仕敏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丁仕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仕敏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鉴定费7080元,共计9230元,由上诉人丁仕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英
审 判 员 钱发洪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