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36号申请执行人相伟,居民。被执行人林本利,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358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本利所有的平房字第××号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林本利按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林本利所有的平房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池成湖
审判员 高崇钧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