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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44号

申请人陈杰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杰,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陈杰被执行人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人陈杰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罗永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孙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