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珙执字第573-2号

申请执行人韩林与被执行人秦永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林,秦永高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73-2号申请执行人韩林,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秦永高,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送达裁定书变更宜房权证珙字第200716921中的4-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韩林,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其余判决内容。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思燚

审判员  李 季

审判员  韩学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曾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