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2564号

贺晓兰、贺心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晓兰;贺心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贺晓兰,女,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张连强,男,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心会,女,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夏津县。现住夏津县城区。

原告贺晓兰与被告贺心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被告贺心会因家庭生活需要,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姊妹关系,2013年5月4日被告贺心会以孩子结婚用钱为由向原告贺晓兰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齐鲁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当时没有约定利息,2015年2月20日被告给原告补的欠条。欠条内容为:今尚欠贺晓兰人民币壹万元(原借款日期2013年5月)未偿还,本人承诺有能力后,一定偿还。以上事实,有起诉状、庭审笔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亲戚关系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现原告依据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及当时转账的银行电子回单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贺心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贺晓兰借款本金10000元。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贺心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延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