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85-1号
原告:郁万岭。
被告:关宏奎。
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2号楼602.603室。
负责人:刘刚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郁万岭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关宏奎驾驶的鲁B×××××号大型货车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关宏奎驾驶的鲁B×××××号大型货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葛寒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