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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4231号

郭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231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