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231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