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152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裕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李平。被执行人龙虚国,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裕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虚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代偿款2352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龙虚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闻 剑
审判员 杨骏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游来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