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商仲审撤字第00009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杨步高,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仲审撤字第00009号申请人杨步高。被申请人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责人房志鹏。委托代理人张丽华。申请人杨步高与被申请人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厦物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4)连仲字第042号仲裁裁决。杨步高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步高诉称:1、仲裁程序违法,该案并不是无法送达。因申请人居住的旺旺家园12号楼与被申请人办公的商业综合楼相邻,每天上下班均从被申请人门前经过且与其多次打交道,不存在无法送达。该案的独任仲裁员王其付与申请人相识20多年,申请人平时为代理案件常在一起沟通,该案仲裁期间,申请人与王其付面对面沟通其他案件多次,王其付从未提起此案。证明此案不是无法送达而是未依法定程序送达就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侵犯申请人抗辩权利、选择仲裁员的权利。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正式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09年8月30日,申请人在交房拿钥匙进行装修时与开发商委托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应在装修后入住时终止。广厦物业公司不是适格仲裁和诉讼主体。3、该仲裁裁决书没有署名

书记员的姓名,将独任仲裁变成独人仲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撤销。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业主和开发商委托人签订的,原价格是每平米0.35元,被申请人从2014年10月4日调到0.7元,未告知,也未重新签订相关的手续。被申请人因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申请人曾经代表全体业主和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人员多次协商,而被申请人置之不理。综上,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4)连仲字第042号裁决书,发回重新仲裁;2、该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广厦物业公司辩称:申请人所购买的旺旺家园商品房依合同约定交付申请人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物业合同是生效的,被申请人依据双方的物业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物业的相关义务。申请人说该案的仲裁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在仲裁送达时,仲裁是邮寄送达,写的是家中无人,送达不到所以才公告的。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该案的诉讼费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根据广厦物业公司与杨步高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广厦物业公司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2月26日,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根据广厦物业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上载明的杨步高的住址进行EMS邮寄送达,同年2月28日被退回,退回原因是“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无电联”。后连云港仲裁委员会在2014年6月26日《连云港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等文书。在2014年10月29日《连云港日报》上刊登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第65日下午两点半在连云港仲裁委员会开庭(遇节假日顺延)。2014年11月29日该仲裁案在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在本案中,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9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第65日下午两点半开庭。而仲裁庭于2014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杨步高没有到庭参加仲裁。仲裁庭没有在公告确定的日期开庭,致使杨步高未能到庭参加仲裁,剥夺了其参加仲裁、陈述意见的权利,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4)连仲字第042号裁决书。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忻 越

审 判 员 林 龙

代理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寇运龙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度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