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民初字968号原告梁某某,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回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大陈村洪庄。被告王某,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回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大陈村洪庄。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做出受理决定。2015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王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手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元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3月11日双方依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0年5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11日生育儿子王正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相互了解,未建立夫妻感情,原告怀孕后在家休养,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问,且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责骂、殴打。婚生儿子王正阳出生后,原告考虑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一直对被告在生活中予以忍让,但被告对原告的付出不但没有予以关心,反而变本加厉的在家庭生活中对原告进行折磨,一点家庭小事就对原告冷嘲热讽甚至出手殴打。2012年3月份王正阳1周岁左右,原告实在无法在家庭中继续生活,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好独自外出到广东打工,至此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至今。综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儿子王正阳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的一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自愿放弃。原告梁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实双方的夫妻关系。2、宛城区瓦店镇大陈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实被告及其父母均已离家3年多,双方分居生活的情况。3、证人马云奎出庭作证,证人证实:证人是原告租房的房东,原告从2013年6月在证人处租房居住至今,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从来没有见过原告的丈夫及孩子去过;听原告说是他们夫妻肯生气打架,在一起过不成。4、证人苏小勤出庭作证,证人证实:证人与原告是同事,从2013年起就与原告在一起上班,从来没有见过原告的丈夫及孩子去看过梁某某,双方一直分居生活。经常听原告说他们在一起过不成,家里好生气,夫妻生活不和谐,最近有一年多时间听原告说其丈夫没有音信了,联系不上。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王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举证的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举证1,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举证2,系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形式合法,内容与原告陈述相印证,且该证明未超出村委会的职责范围,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举证3、4,证人到庭做证,符合法律规定,且证言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庭审调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元月份相识;同年的3月1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5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1月11日生育儿子王正阳,现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2012年3月原告外出打工,期间与被告王某偶有联系;2013年5月原告从广东回来,被告王某及其父母一家人带着孩子已外出,不知去向,至今原告一直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本案中,被告王某离家外出至今不归,下落不明,原告也无法和其取得联系,夫妻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孩子,原告自王正阳一岁多外出务工,孩子就一直跟随被告王某及其父母生活,由被告父母亲照顾,现王正阳由被告及其父母带至外地不知下落,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王正阳由被告抚养为宜,抚养费暂由被告自行负担;关于共同财产及原告的陪嫁品,原告自愿放弃,本院准许;如有其他纠纷,待被告出现后,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正阳,由被告王某抚养,抚养费暂由被告王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立伟
审判员 周 丹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