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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981号

谭德应、陈霏与陈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德应,陈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981号原告谭德应。委托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韵紫,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湖北省恩施市机场路41号。法定代理人宋玉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德应诉被告陈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德应于2016年1月6日以其与被告陈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德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德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谭德应负担。

审判员  李小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向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