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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208号

胡绍龙与义乌九通建设有限公司、叶青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九通建设有限公司,胡绍龙,叶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九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彩霞。

委托代理人:朱爱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绍龙。

委托代理人:蒋国强。

原审

被告:叶青。

上诉人义乌九通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胡绍龙、原审被告叶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义乌九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九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九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7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义乌九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应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