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593号申请执行人周静,女。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铺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成小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铺第五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3017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款额为12803元,案件受理费120元,申请执行费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洁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廖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