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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初字第18-1号

阿拉善盟丰源煤炭有限公司五号矿与王文贤、孙金政、付海萍、梁译夫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阿拉善盟丰源煤炭有限公司五号矿,王文贤,孙金政,付海萍,梁译夫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反诉被告)阿拉善盟丰源煤炭有限公司五号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贺中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华,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丰源煤炭有限公司五号矿经理助理。被告(反诉原告)王文贤,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文丹,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男,回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孙金政,男,汉族,个体,1979年9月11日出生,重庆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文丹,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海萍,男,汉族,1960年6月4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李文丹,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译夫,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银泉,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阿拉善盟丰源煤炭有限公司五号矿诉被告(反诉原告)王文贤、被告孙金政、付海萍、梁译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阿拉善盟丰源煤炭有限公司五号矿未按照规定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按期缴纳后,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双玫

审 判 员  范海锋

代理

审判员  任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