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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9047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与上海索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上海索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震海,陈燕,缪瑞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90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王建平,行长。被执行人上海索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曾国林,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银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缪瑞侠,总经理。被执行人赵震海,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燕,女,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瑞侠,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942号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与上海索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震海、陈燕、缪瑞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942号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晓春

代理

审判员  庄海舟

代理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