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刑初字第469号

梁国庆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梁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辉刑初字第46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国庆,农民,2000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7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8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国庆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锁成、王艳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国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梁国庆伙同薛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辉县市孟电花园、孟庄镇南李庄宜家快捷酒店门口、辉县市中心路恒力体育门前、孟庄镇永昌美食饭店门口、孟庄镇医院院内、辉县市金水湾停车场等地采用砸车窗玻璃手段,盗窃车内财物及现金共计3281元。公诉机关提供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国庆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梁国庆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并供认犯罪。

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梁国庆在辉县市孟电花园北门附近,将刘加伟的黑色现代越野车左前门车窗玻璃砸破,将车内一部金立S7手机盗走。手机的价值为1851元。2、2015年5月31日晚上8点30分许,被告人梁国庆在辉县市孟庄镇南李庄宜家快捷酒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甲的江淮SUV车右后门车窗玻璃砸破,将车内一公文包盗走,内有50元现金。3、2015年7月2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梁国庆在辉县市中心路恒力体育门前的路边将被害人连某的夏利轿车右前门车窗砸破,将车内两个包盗走,包内有400余元现金及银行卡和证件。4、2015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梁国庆窜至辉县市孟庄镇永昌美食饭店门口,将赵某的大众帕萨特车右前门车窗玻璃砸破,将车内一金利来皮包盗走。被盗金利来包的价格为680元。5、2015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梁国庆伙同薛某(另案处理)窜至辉县市孟庄镇医院院内,将刘某乙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左后门车窗玻璃砸破,将车内皮包盗走,包有100元现金和一块雷迈手表。雷迈手表追退失主。6、2015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梁国庆伙同薛某在辉县市金水湾停车场,将高某的丰田卡罗拉车左后门车窗玻璃砸破,将车内一女士挎包盗走,内有200余元现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新乡市公安局大块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梁国庆出生于1981年10月3日;2、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新刑初字第72号、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1)凤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新乡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梁国庆因犯罪被判刑、服刑情况;3、辨认笔录、辉公(刑)勘(2015)050260号现场勘察检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作案现场照片;4、辉县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5、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72)号、(2015)3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6、证人薛某证言,证明其知道梁国庆砸车玻璃偷车内东西的。2015年8月17日上午,其骑黑色本田125摩托车带着梁国庆到辉县市孟庄医院院内,其将摩托车停在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前方,梁国庆背个包下车,几分钟之后,梁国庆就拿了包回来,包内有现金100多元,一个女式手表。梁国庆坐上车,其带着他沿着路往辉县西边来了。到了辉县市家天下市场门口,其骑车在市场门口等,车没熄火。其看到梁国庆砸了一辆黑色丰田轿车,梁国庆从车里拿了一个女式挎包。梁国庆说包里有200多元现金;7、被害人陈述(1)被告人刘某乙陈述,2015年8月17日上午,将豫G×××××银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停在辉县市孟庄镇医院急诊科门口外的停车场,下午1点多开车时发现车左后门玻璃被砸了,车内有一粉色皮包被盗,包内有现金100多元和一只雷迈手表;(2)被告人刘加伟陈述,2015年5月13日晚上8点左右,其将豫G×××××黑色北京现代途胜停放在辉县市孟电花园北门口,晚上10点多去开车发现车玻璃被砸坏了,车内一部价值三千元的手机被盗;(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5年5月31日20时许,其将豫G×××××江淮牌SUV车,停放在辉县市宜佳快捷酒店门口,后发现车玻璃被砸,包内里面有五十元的零钱;(4)被害人连某陈述,2015年7月27日12点左右,将夏利轿车停到体育场附近吃饭,大约12点半,发现车副驾驶的玻璃被砸,车内挎包被盗。里面有400元现金等物;(5)被害人赵某陈述,2015年8月15日下午,将大众帕萨特轿车停在永昌美食饭店,后发现右前门车窗玻璃砸破,车内一金利来皮包没了;(6)被害人高某陈述,2015年8月17日中午,将豫G×××××黑色丰田卡罗拉停在金水湾停车场,后发现车左后门玻璃被砸,车内一女士挎包被盗,内有200余元现金;8、被告人梁国庆供述,2015年8月17日11点钟左右,其和薛某见面后,其提议来辉县砸车玻璃偷东西,薛某同意了,骑摩托车到辉县市孟庄医院,其看院里停了好多车,其下来摩托车转看偷哪辆车,薛某在摩托车上等,看到一辆面包车的车座上有两个女式包,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驾驶位的后座玻璃弄碎,伸手将两个包偷了出来,里面有一百元左右的零钱,还有一块女式手表。后到金水湾了,看到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的后座上有个女式包,就用工具将驾驶位后边的玻璃弄碎了,将包拿了出来,包里有二百元现金。其还在孟庄派出所东边一家饭店门口、孟电花园北门附近、孟庄镇南李庄宜家快捷酒店门口、辉县市中心路恒力体育门前砸过车玻璃,偷过车内的东西。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梁国庆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国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国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梁国庆退赔被害人刘加伟赃物折价款1851元;退赔被害人刘建民现金50元;退赔被害人连康乐现金400元;退赔被害人赵化超赃物折价款680元;退赔被害人刘爱玲现金100元;退赔被害人高光辉现金2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可妍

代理

审判员  王顺亮

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