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196号罪犯凡景秀,男,汉族,1938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7)德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凡景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2006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4年零10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凡景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凡景秀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罪犯凡景秀系老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如下:对罪犯凡景秀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