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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11081号

陈为民与成都博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为民,成都博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1081号原告陈为民。被告成都博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尹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民与被告成都博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为民撤回对被告成都博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陈为民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邱 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金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