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1081号原告陈为民。被告成都博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尹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民与被告成都博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为民撤回对被告成都博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陈为民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邱 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金蔓 来自
陈为民与成都博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1081号原告陈为民。被告成都博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尹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民与被告成都博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为民撤回对被告成都博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陈为民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邱 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金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