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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305执2514号之一

韩继民、朱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1-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继民、朱丽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305执2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继民,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朱丽华,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韩继民与被执行人朱丽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终3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7047.43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20年9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区黄河路黄河人家2幢1-302号房产一套,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2020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2021年1月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未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3207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7047.43元,尚余303652.5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坡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纪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