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7655号
原告:张健,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财,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健诉被告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健承担。
审 判 长 黄晓虹
人民陪审员 朴善锋
人民陪审员 杨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