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5财保7号申请人陈福理,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徐闻县。被申请人麦才,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福理与被申请人麦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陈福理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福理作为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以被申请人没有银行存款为由撤回申请,理由充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福理撤回申请。
审判员 邓祖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良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