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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797号

沈章后与周耀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沈章后,周耀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沈章后,农民。被告周耀荣,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泽溪,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章后与被告周耀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章后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章后的向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章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章后负担。

审判员  唐锦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瑞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