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沈章后,农民。被告周耀荣,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泽溪,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章后与被告周耀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章后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章后的向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章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章后负担。
审判员 唐锦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瑞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