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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1503号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温泉支行与宋建挺、董正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温泉支行,宋建挺,董正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503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温泉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肖元梅,该行行长。被告宋建挺,男,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闽侯县。被告董正冰,女,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址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温泉支行诉被告宋建挺、被告董正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723831.06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建挺、被告董正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23831.0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宋建挺、被告董正冰名下价值人民币723831.06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华峻二O一六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