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5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闻天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沈伟明,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巨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沈爱民,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闻天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巨奥电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1572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尚余人民币193720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157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