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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三初字第593号

李全震与济南快直送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全震,济南快直送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593号原告李全震,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荷泽市曹县。被告济南快直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全震与被告济南快直送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震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全震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瑶 关注公众号“”